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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

信息来源:国家卫生健康委 发布日期:2025-01-21 分享到:

  根据2024年12月6日公布的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(国务院第797号令),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424号令)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“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”修改为“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”。自2025年1月20日起,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承担,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平台“报审批”栏目(https://zwfw.nhc.gov.cn/bsp/)。

  特此公告。
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

2025年1月2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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